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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川政协〔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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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5月9日政协四川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5日政协四川省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3政协四川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23日政协四川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5日政协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开展协同互动,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提案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内容属党委职权范围的,由省委办公厅归口交办;内容属省政府职权范围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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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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